豫0901环罚决字〔2022〕26号濮阳市红塔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2〕26号
濮阳市红塔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65105
地址:濮阳市宁安路与兴业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混料车间内混料机及破碎机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破碎机等设备上有粉尘,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内地面尘土较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处罚金额(X):63200,代入公式:63200=20000.0+(200000.0-20000.0)x[1.0/5+((3+1+1+1+1)/(5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2640.000,你单位在被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拆除设备并将车间打扫干净,加之疫情因素的影响,考虑到你单位经营困难,最终启用自定义裁量因素: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其他情形,对你单位减轻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金额:12640元,最终裁量金额:5056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