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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免罚决字〔2022〕13号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免罚决字〔202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市佳明货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8942919R

住址:濮阳市黄河西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电话:138493182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春莉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车牌号为豫JR296挂的油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6月15日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车牌号为豫JR296挂的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2D14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检查表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研究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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