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2〕12号濮阳市卫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2〕12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市卫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5721506T(1-1)
住址:濮阳市绿城路与卫河路交叉口西路北
电话:136038352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庆县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6月14日现场检测结果显示2号加油机检测口、1号罐卸油口、1号罐操作井泄漏浓度不合格,属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2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泄漏点位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点位泄漏浓度均合格,以上事实有加油加气站经营的录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2D137)、检测报告(光远环检字第(E2022080505)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