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2〕14号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2〕14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8707349Y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濮水路与黄河路交叉向北100米路西南综合办公楼二楼
电话:137038371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翠玲职务:总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车牌号为豫JC8672、豫JA5019、豫J98168的油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6月15日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车牌号为豫JC8672、豫JA5019、豫J98168的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D22D142、HD22D141、HD22D14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检查表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研究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