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3号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04B0E0X
住址:台吴路与工业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在达
本单位于2023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2月14日总排口氨氮排放浓度为5.44mg/L,超过《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氨氮二级标准5.0mg/L,超标0.088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河南省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濮环监测字(2023)JD-01号);河南省濮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濮环监测字(2023)JD-02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副本节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证据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四项超标排放污染物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