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4号濮阳市华星塑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4号
濮阳市华星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9UT2XF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献轻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04月24日下午,到你企业进行VOC现场执法检查时,在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要求进厂检查的情况下,你企业人员态度蛮横,催赶执法人员,阻挠进厂检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通过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其它方式拒绝或者阻挠现场检查的录像、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3;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20000.0+(200000.0-20000.0)x[1/5*1/5+1*1+1*1+1*1/5*5*3]*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生态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2023年04月24日下午,到你企业现场检查时,在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要求进厂检查的情况下,你企业人员态度蛮横,催赶执法人员,阻挠进厂检查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4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4】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