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2〕18号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2〕18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735509254C
住址:清丰县马庄桥镇212省道10公里处西侧
电话:13520110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慕然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4月1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海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不合格;1#、2#、3#、4#加油机液阻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HD22D05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