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5号河南省源丰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5号
河南省源丰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3XDMH44U
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北100米路西华阳国际小区6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受委托运输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清丰县吉张吴村西侧进行倾倒、堆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的工业固体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8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1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处罚金额(X):204000,代入公式:204000=100000.0+(300000.0-100000.0)x[25/25+(1+1+1+1+1+1+1+1)/25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0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受委托运输的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在清丰县吉张吴村西侧进行倾倒、堆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拾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