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6号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安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00074205543B
住址:濮阳市胜利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春芳
职务:经理
本单位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且无主观故意,加之疫情等因素的影响,符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三项规定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