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12号濮阳县柳屯镇留良砖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濮阳县柳屯镇留良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8MA40QTY44W
地址:濮阳县柳屯镇这河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留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依法查明你单位2023年4月4日18时—20时出现烟尘超标违法行为,烟尘超标排放浓度17.83—37.71㎎/m3(排污许可值10㎎/m3),超标倍数0.78—2.7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标准))、超标排放的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11号)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烟尘)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拾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