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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3〕15号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315

 

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3X5PQF6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西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法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6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51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该你单位时,发现你单位脱硫塔配套的3台加碱脱硫泵运行1台;脱硫设施配套的板框压滤机锈蚀严重,长期未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录像及照片;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20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901环罚告字〔202321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容: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万标立方米以10万标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容:限期改正,裁量等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量等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容:配合检查,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Bi)[3,1,1,3,1,1,1],处罚金额 (X) 177143 177143=100000.0+(1000000.0-100000.0)x[1²/5²+3²+1²+1²+3²+1²+1²+1²/25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771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脱硫塔配套的3台加碱脱硫泵运行1台;脱硫设施配套的板框压滤机锈蚀严重,长期未使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177143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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