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13号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13号
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3X5PQF6W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西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法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19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你单位时,发现你单位物料间破损严重,造成粉尘外溢,未采取有效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29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20000.0+(200000.0-20000.0)x[(1/5)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物料间破损严重,造成粉尘外溢,未采取有效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272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