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5号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濮阳市莒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3X5PQF6W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夹河乡西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法君
本单位于2023年7月4日对你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附件4显示产品名称为改性沥青,但你单位建筑保温耐烧材料项目实际仅生产岩棉一种产品,不涉及改性沥青,工况负荷证明产品名称与项目实际不符,你单位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存在弄虚作假。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验收公告系统公示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