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免罚决字〔2023〕4号清丰县金鑫煤矸石砖厂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免罚决字〔2023〕4号
单位名称:清丰县金鑫煤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A28U0X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双庙乡大寨湾村北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5月12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2017)要求安装湿度自动监测设备,会影响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计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照片;重点排污名单;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第八条第二项第16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你单位应当:
1.参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要求,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