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10号河南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10号
河南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9988402B
地址:濮阳市古城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鲁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为委托单位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DA007锅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KBD23015-3),经调查核实,河南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2月8日在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DA007废气排放口现场开展的取样监测,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的操作要求,比对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间与实际现场取样检测时间明显不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原始数据记录缺失,检测报告涉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监控视频、当日现场检测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河南安凯职业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涉案人员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其它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1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不涉及;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2,1,1,1,1,1],处罚金额(X):37372;代入公式:
37372=20000.0+(100000.0-20000.0)x[(3/5)²+(2²+2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7372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处罚款37372元;(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