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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3〕19号国家管网集团中原储气库有限责任公司

发表时间:2023-09-1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319

 

国家管网集团中原储气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520350394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东路594

法定代表人:常大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5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出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经调查核实,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危险废物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61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19号)直接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82日,在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五楼党组会议室召开听证会,在听证过程中,你单位承认危废台账记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应该属于未规范记录而非未如实记录。你公司强调危废没有产生泄露,周边没有居民区等敏感环境受体,站场在空旷区域,日常的危废处置有专门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处置的数量、程序、五联单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没有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申请不予处罚。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闲置危废暂存箱,危险废物台账显示危险废物在危废暂存箱储存,没有如实记录,违法事实确凿,应该予以处罚。综合全案,你单位危废台账未如实记录事实清楚,但是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证据不足、违法行为发生频次5次证据不足,裁量等级以及最终处罚金额需要重新计算,重新计算处罚金额为601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1],处罚金额(X)601000,代入公式:601000=100000+(1000000-100000x[(55²+()/(5²x6)]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01000元。经集体研究:你单位首次违法且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减轻20%,最终处罚金额为480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

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拾捌万零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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