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15号南乐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15号
南乐县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175369389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寺庄乡路口南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聂德超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8月13日你单位对苏E3HT20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使用方法为加载减速法,2022年7月27日你单位再次对苏E3HT20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使用方法为自由加速法,擅自更改检测方法,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苏E3HT20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410923112108131623000060、410923112207271801220041)、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40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进行书面陈
述申辩,辩称2022年7月27日对苏E3HT20机动车进行检测变更检测方法是因为汽车自身磨损导致原检测方法无法检测,变更检测方法是公司技术人员对于业务不够熟悉的情况下申请变更,变更检测方法也是在系统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不存在擅自变更,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另外该公司也承认自己的错误,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申请免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法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学习《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