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20号濮阳市京开道奔宏汽修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20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京开道奔宏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3FD039J
地址:濮阳市长庆路与绿城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仓库1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8日上午9点3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环保视频监控平台发现你单位工人正在车间内喷漆房里进行汽车喷漆作业,喷漆期间喷漆工人频繁打开喷漆房小门进出。发现状况后,我局执法人员于9点55分到达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房内正在进行烤漆作业,喷漆房内停放着一辆喷好灰色底漆的车牌号为豫J21975的尼桑骐达牌小轿车,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烤漆过程中你单位喷漆房配套的光氧设施及风机均未开启,执法人员用手触摸治污设施发现设施温度微凉,且喷漆房小门未完全关闭,执法人员在喷漆房周边能闻到明显油漆味,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你单位涂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3〕7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10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常生产,喷漆工序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10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9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51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汽车销售、维修行业,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6、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8、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1]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规范使用你单位喷漆工序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处理设施。
2.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大写)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