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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3〕13号濮阳市中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11-17 浏览次数: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不罚决字〔202313

 

单位名称:濮阳市中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FB6J6N

地址: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新东路与锦湖路交叉口东600米路南

个人姓名:刘孝广

本单位于2023825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东侧大门、西侧大门、南侧大门均为开启状态。生产车间东侧复合板生产线涂胶工序正在生产,但复合板生产线涂胶工序配套的光氧设施及活性炭设施配套的风机未开启,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单位涂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单位20231026日对我局提交了濮阳市中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你单位应当:

1.立即规范使用你单位复合板生产线涂胶工序配套的处理设施。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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