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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免罚决字〔2023〕17号范县昌盛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

发表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免罚决字〔202317

 

范县昌盛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733873415N

地址:范县王楼镇S101与葛彭路十字路口西3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霞

我局于20236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313日我局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设施进行监督性抽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3#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36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该检测报告(纯科科技[2023]104号)。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纯科科技[2023]104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加油站经营影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8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38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辩称本次检测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加油枪调节螺母松动,导致检测数据出现偏差,随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对该加油枪调节螺母进行紧固,并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现已达标,且此次检测不合格没有主观故意违法,存在的问题也未造成危害影响,同时受三年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客流量稀少.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你单位要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修、检测、维护,保持正常使用。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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