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21号宁津坤海废旧金属回收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21号
单位名称:宁津坤海废旧金属回收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MA3WA5LJ91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振华大街交警队东200米路南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2023年7月20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专项督察问题交办单【豫环督交(2023)4-6号】,反映该单位露天拆解作业,切割现场火光四溅,烟雾弥漫,大量挥发性气体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3〕7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露天切割作业。
2023年10月0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露天切割作业。
2023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5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53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整改时间:限期整改,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1,1,1),处罚金额(X):626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2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62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