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3〕33号河南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3〕33号
单位名称:河南汇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9F1E18
地址:濮阳市市辖区黄河路西段与香山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邱继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处理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3〕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7月0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3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12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如下:
罚款1:依据建筑物现状价值评估报告显示总投资为905632.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5281.6,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056.32,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
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5;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45281.6,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9056.3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5,1),处罚金额(X):27893,代入公式:27893=9056.32+(45281.6-9056.32)x[(5/5)²+(1²+2²+1²+5²+1²)/(5²x5)}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1805元。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1805.0元。
罚款2: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排放污染物类别: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过同等处罚;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处罚金额(X):360000,代入公式:368000=200000+(1000000-200000)x[(3/5)²+(1²+1²+2²+1²+1²+1²)/5²x6)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68000元。
两项罚款相加:31805+368000=39980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399805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