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2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清丰第一加油站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2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清丰第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7169543XJ
地址:清丰县城政通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陈树栓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7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露浓度、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项目进行检测,后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纯科科技[2023]第100号)显示,你加油站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1.21,超出限值(1.0-1.2),检测结果不达标,涉嫌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该检测报告(纯科科技[2023]第100号)。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32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进行书面陈述申辩,称于2023年3月17日得知检测结果不合格后,立即对相关加油枪进行维修,并于3月17日当天对油气回收装置开展自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该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修、检测、维护,保持正常使用。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