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4〕1号濮阳市国瑞羽绒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4〕1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国瑞羽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9M06BN8F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环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曹海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于2023年2月1日起,你单位产生的污泥由濮阳市运航物流有限公司负责运输至台前县侯庙镇孙洼村南一个厂房内,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产生的污泥委托濮阳聚源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摘录)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8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3〕44号),责令你单位产生的污泥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去向进行处置。
2023年9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3年7月17日,你单位与濮阳正现甘倍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同。2023年7月25日,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3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4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3年10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48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0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放方式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内容:IV类水功能区,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2,5,5,1,1]处罚金额(X):72457,代入公式:72457=20000+(200000-20000)x[(2/5)²+(3²+3²+2²+5²+5²+1²+1²)/5²*7]*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2457。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柒万贰仟肆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