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免罚决字〔2023〕22号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第八加油站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免罚决字〔2023〕22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石油分公司第八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948553604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胡干城东
负责人:李毫坤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不合格,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纯科科技[2023]第 074 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45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市局委托第三方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对你单位开展检测,你单位得知检测结果不合格后,为查明不合格原因,你单位于2023年3月10日委托“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同时在2023年3月22 日,委托“濮阳市质量计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年度检测,检测结果同样全部合格,此次“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你单位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的情况,可能与风力等多种因素有关。你单位长期以来恪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主观故意违法,存在问题未造成严重危害及恶劣影响,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1、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定期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修、检测、维护,保持正常使用。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