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3号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3号
单位名称:河南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L8LF0T
地址:河南濮阳工业园区天荣街北6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6月份对2套RTO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7月份对锅炉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8月份对废水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施,未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通知要求在2023年9月30日完成与国发平台联网的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其他证据。
鉴于你单位在我局下达《责令该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积极主动完成废气、废水监控设备联网工作,且为初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3项的规定,我局于3月8日对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不罚告字〔2024〕1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