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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1号濮阳市濮林家俬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3-12 浏览次数:

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罚决字〔20241

 

单位名称:濮阳市濮林家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33978P

地址:濮阳市高新区王助乡白屯村

个人姓名:郭瑞卿

我局20231123日对你公司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按照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工作。你公司应在2023930日前完成6个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任务,并与国发平台联网。经现场核查,你公司只对QC-1UV光氧排放口安装了一套自动监控设施,由于其它5个排放口微涉气,5个排放口生产工艺都使用的是水性漆,并且已给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打了关于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情况的说明。你公司承诺其它5个微涉气环节安装用电监控,排放口使用手工检测的方式进行替代。你公司20238月底对QC-1UV光氧排放口安装了一套自动监控设施,你公司QC-1UV光氧排放口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于20231120时与国发平台联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检测报告、其他证据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在办理联网全过程中积极主动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你公司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自动监控设施于20231120时完成了与国发平台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积极按时完成生态环境各项工作任务;

2.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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