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3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3号
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处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9075131L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中原油田天然小区)
2024年1月30日,我局对你厂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10月12日、11月2日,你厂对导热油炉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烟气温度绝对误差、烟气流速相对误差超过河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物颗粒物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9)要求。你厂未按照《固定污染物颗粒物烟气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9)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开展手工监测,未对在线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及修复、维护,直至各项参数满足标准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认定你厂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已经构成违法。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比对监测报告(2023〔BD〕第23号、2023〔BD〕第24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其他证据材料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应处罚款金额41600元。
经进一步深入调查,你厂导热油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第四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99.28%,上传国发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分析仪表数据一致,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未超标准排放、未超总量排放,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查,你厂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你厂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1月9日交办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已于1月12日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时间早于立案时间,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你厂应当:
1.深刻汲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大对员工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和能力。2.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你厂在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查缺补漏,消灭污染隐患和生态风险,做到依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放。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