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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4〕2号濮阳市聚龙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4-06-1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42

 

单位名称濮阳市聚龙聚氨酯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962788898

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向东7000米市产业集聚区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濮阳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交办通知:针对下沉工作组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展开调查:2023129日,在你单位厂区西雨水外排口收集池取水样监测,监测报告(濮环监测字(2023JD-56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90mg/L20231213日,在你单位西雨水总排口外排管道取样检测,检测报告(中玖环检字(S20231213100)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85mg/L。经调查:202358日,你单位突发火灾,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消防废水进入雨水管道,积存在厂区西雨水外排口收集池的部分消防污水,未按照你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通过水泵排入市政官网,最终进入幸福渠,造成部分水体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12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3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12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把单位西雨水外派口收集池清洗干净,组织领导和员工认真学习你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202312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901环罚告字〔202353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1227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901环罚告字〔202353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事故等级,内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311]处罚金(X)38560代入公式:38560=20000+(100000-20000)x[3/5²+1²+1²++1²+/5²*5]*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856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于罚款叁万捌仟伍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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