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71环罚决字〔2024〕1号河南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71环罚决字〔2024〕1号
单位名称:河南诚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YA2R6L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濮阳创业小镇3楼309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CX(HJ)2023090607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2023年9月7日、8日对DA009P9排放口开展了采样,采样时间为9月7日15时26分至16时20分、9月8日11时05分至12时05分、15时41分至16时36分。经查看视频录像,采样人员9月7日未到现场采样,9月8日上午也未到现场采样,9月8日下午16时19分采样人员离开采样平台,采样人员的实际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上的采样时间不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以上事实,有生产和监测报告及采样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12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3〕6号濮工),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豫环办〔2022〕72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裁量因素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4,1,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X=20000+(100000-20000)*[(3/5)2+(12+42+12+12+12+12)/(52*6)]*50%,得出处罚金额X=40000,最终裁量金额:40000.00元。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研究,你单位采样人员离开采样平台,采样人员的实际采样时间与原始记录上的采样时间不符。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给予罚款(1)处罚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