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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4〕4号许学杰

发表时间:2024-08-30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44

 

许学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昌湖办事处许家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下沉工作组交办,我局于202312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河寨路与许信街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你把幸福渠清淤的底泥抽到渗坑内,未规范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笔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濮阳市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工业园区引潴入马沟环境污染问题的交办通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监测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712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42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处置清淤的底泥。

20247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85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280000,代入公式:280000=100000+(1000000-100000)x[(3/5)²+(1²+1²+1²+1²)/(5²x 4)]x 50%;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已经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故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依法对你减轻处罚,减轻罚款总额的20%,计56000元,最终处罚金额:224000;没收违法所得:13994.37元。(许学杰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工程款是14134.31,其中税额139.94

经研究,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叁角柒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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