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4〕7号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4〕7号
濮阳班德路化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6821593Y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范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厂区南门西侧预留空地处明显有散落、少量堆积、冲刷、流失的白色固体泥块,经查是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泥在收集、贮存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范措施,导致污水处理站污泥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7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901 环责改字〔2024〕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2024年7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你单位已把白色固体泥块(工业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运至濮阳市立洁废弃物清运有限公司处置。
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901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内容:扬散、流失、渗漏 1 吨以下,裁量等级:1,因素:固废类别,内容: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2, 1, 2, 3, 1, 1],处罚金额(X):151000,代入公式:151000 = 100000 + ( 3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3² + 2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51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拾伍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