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4〕9号濮阳市华龙区鼎胜汽车维护中心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4〕9号
濮阳市华龙区鼎胜汽车维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9K4KYX4K
地址:华龙区大庆路街道盘锦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631-2
经营者:钟海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南侧第二间平房内存放有大量油漆、稀释剂和5个喷漆壶,现场有多个调过漆的一次性调漆杯和大量喷漆遮盖膜。通过调查询问,你单位员工承认2024年5月23日在你单位厂区内没有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了喷漆作业。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喷漆作业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喷漆废气直排环境,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8
月1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华龙区鼎胜汽车维护中心,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身份、受托人身份。
2.询问笔录1份、勘察笔录1份、勘察示意图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4〕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维修车间维修工序正常生产作业。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将喷漆设备拆除完毕,喷漆用材料已全部清理干净。
2024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4〕1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喷漆作业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喷漆废气直排环境,影响了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3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3,1,1,1],处罚金额(X):3131,代入公式:3131=2000+(20000-2000)x[(1/5)2+(12+12+12+32+12+12+12)/(52 x 7)]x 50%;,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显示,该单位营业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没有涂装工序,不满足办理排污许可条件。最终裁量金额:3131。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喷漆作业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喷漆废气直排环境,影响了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仟壹佰叁拾壹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