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4〕11号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4〕11号
中原总机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66206969P
地址:濮阳市大庆路北段465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8日,接群众举报,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院内40吨场地堆放有15个喷好米黄色油漆的抽油机配重块,配重块下面垫有喷漆用塑料布,地面残留有喷漆漆雾,地面散落大量喷漆用塑料布碎片,配重块油漆未干,现场还残留刺鼻气味。配重块北侧地面堆放有大量喷好米黄色油漆垫片,垫片油漆未干。配重块东北侧堆放有5台喷好米黄色油漆抽油机中轴,中轴油漆未干。现场检查场地北侧平房内堆放有喷漆用塑料布,塑料布上沾有大量米黄色油漆漆痕,塑料布切痕与抽油机配重块下面喷漆用塑料布切痕形状一致。房间东侧堆放有两个已使用完的米黄色丙烯酸聚氨酯面漆桶(20公斤/桶,生产日期为:2024年4
月21日,2024年5月20日)、一个已经使用完丙烯酸稀释剂桶 (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一个橙色油漆桶、4个调漆用空桶。经询问你厂防腐车间主任,你单位2024年5月28日在该场地使用无气喷涂机进行了喷漆作业,现场未发现任何废气处理设施。你单位院内40吨场地露天喷漆作业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排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29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亮证执法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29日、5月30日提取,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29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相关授权事宜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40吨场地已拆除喷漆设备,现场已清理干净。
2024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4〕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2024年8月28日对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称由于担心工期影响合同执行,便在你单位场地对剩下的几个抽油机配重块进行了喷漆作业。进行喷漆作业时,在场地地面铺设了底布避免油漆滴落地面,对设备进行喷漆作业的工具也不是喷枪,使用了无气喷涂机,无气喷涂机漆雾比较喷枪更小,也更节省油漆,相对于喷枪污染更小。结束喷漆作业后就将地面及漆料进行了清理。你单位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立即进行了改正,确保今后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生产作业。恳请我局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宽大处理。你单位提出申辩后,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观点和证据进行了复核属实,对你单位地面铺设底布吸收漆雾,喷漆作业使用无气喷涂设备进一步降低漆雾产生,并及时进行了清理,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予以部分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4,1,1,1,1,1],处罚金额(X):69500,代入公式:69500=20000+(200000-20000)x[(3/5)2+(42+12+42+12+12+12+12+12)/(52 x 8)]x 50%最终裁量金额:69500。
你单位露天喷漆行为已经违法,但你单位地面铺设底布吸收漆雾,喷漆作业使用无气喷涂设备进一步降低漆雾产生,并及时进行了清理,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万伍千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