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4〕10号濮阳市华龙区永兴装饰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4〕10号
濮阳市华龙区永兴装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3QRJG40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中原旅馆2号室
经营者:高永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8日,接群众举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施工工地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工人工作人员在中原油田广播电视大学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任丘分校)院内东南侧对搭建的钢结构车棚立柱及顶梁进行刷漆作业,立柱油漆未干,现场气味刺鼻。现场堆放有10个已经使用完的白色醇酸调和漆桶(17公斤/桶)、2个未使用的白色醇酸调和漆桶(17公斤/桶)、1桶使用过的稀释剂桶。场地安装有一台打气泵,打气泵安装有喷漆用喷壶。施工现场未发现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露天喷漆、刷漆作业导致喷漆、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设施处理直排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8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亮证执法及发现问题的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8日、5月21日提取,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5月18日提取,证明你单位相关授权事宜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施工现场喷漆设备已拆除干净。
2024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2024年8月28日对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称你单位承接华龙区黄河路东中原油田广播电视大学(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任丘分校)校内南侧老旧车棚维修工程,对车棚立柱进行防腐翻新时使用喷漆工具对立柱进行了喷漆作业,由于员工都是临时招聘的,没有环保意识,影响了周边居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提前制止了喷漆作业,改为使用漆刷进行刷漆,并同时积极协调处理影响居民问题。申请免予处罚。你单位提出申辩后,对你单位由喷漆作业改为刷漆作业,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予以部分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处罚金额(X):29000,代入公式:29000=20000+(200000-
20000)x[(1/5)2+(22+12+12+12+12+12)/(52 x 6)]
x 50%;,因该单位只有办公地点,没有生产车间,不具备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条件。因此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与管理类别无法选择。最终裁量金额:29000。
你单位由喷漆作业改为刷漆作业,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