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10号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10号
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0MA40XJBF96
地址:濮阳市人民路综合楼院内
经营者:高永波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内规定:“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废气自行监测”的要求,未开展你单位2023年度有机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证明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2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者身份、受托人身份。
2.2.自行检测方案复印件1份,自行检测报告2份,单位职工花名册1份,用电量材料1份,2023年订单生产记录1份,提供单位:濮阳市人民路创信印刷厂,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勘察笔录1份、勘察示意图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应处罚款金额38133元。
根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核实发现,你单位2023年印刷业务量小,印刷机使用时间短。通过你单位提供的2022年及2024年自行检测报告均未出现废气超标排放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深刻汲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大对员工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和能力。2.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