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4〕12号河南紫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4〕12号
河南紫安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WLHT8C
实际经营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大庆南路庆南市场10号
法定代表人:包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8月5日,根据上级交办,
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盛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能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对盛源能源出具的2023年第四季度LDAR检测报告存在:对企业现场检测时4个泄漏点位未记录采样探头停留时间的问题。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河南海尔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希)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2月22日你单位对海尔希出具的第一季度LDAR检测报告(紫安(检)字2024第002号)第498页显示,密封点编码XXXZG0-02-02-001801F检测结束时间与密封点XXXZG0-02-02-001901F检测开始时间间隔仅为2秒,两个点位分别在两个储罐罐体顶部,两个罐体为单独个体,无廊道连通,经现场实际测量,两个点位步行时间不低于2分钟,经进一步核实,储罐D-201D的点位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综上所述,你单位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LDAR受托检测时,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12条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2021》中6.1.5条、《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
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中4.2条的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测,存在未按照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检测仪器照片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4〕65号),责令你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2024年9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按照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11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4〕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受托检测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4,1,1,1,1,1],处罚金额(X):27314,代入公式:27314=20000+(100000-20000)x[(1/5)²+(2²+4²+1²+1²+1²+1²+1²)/(5²x 7)]x 50%;,该公司不涉及管理类别最终裁量金额:27314元。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7314元(贰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整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