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罚决字〔2024〕54号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22环罚决字〔2024〕54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20732XX
地址:濮阳市京开道与卫都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7月24日生态环境部第八轮次监督帮扶专业54组现场调阅你单位2024年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发现131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OBD检查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YZ067LMN0P8345TU,CVN均为797A5056,576C6D6E。进一步调查,召回其中4台车(非连续年份在该公司进行年检)进行复检,车号豫J2598N、豫J8693N、豫JGX910、豫JCA075,OBD CALID信息与之前OBD CALID信息不一致;经与往年连续在该公司年检信息核对,其中15台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OBD检查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YZ067LMN0P8345TU,CVN均为797A5056,576C6D6E,与连续两年在该公司检测OBD CALID信息不一致。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四台车OBD复检照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数据比对检测报告十五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22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年10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调取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没有发现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问题,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4〕5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1月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2环罚告字〔2024〕56号)后,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2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处罚金额(X):162000,代入公式:162000=100000+(500000-100000)x[(2/5)2+(22+3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62000。依据你单位出具的19辆车的收费收据计算违法所得金额:13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陆万贰仟元整(16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整(13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