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8号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4〕8号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30059101R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中原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峰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帮扶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对贮存的原煤堆棚进行密闭,存在易产生扬尘逸散风险。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经查,你单位建设有两座2万平方米条形式储煤棚,在储煤棚内储存约12万吨左右原煤物料。储煤棚安装有椭圆形棚顶,该储煤棚椭圆形棚顶与底部墙体之间有约1.5米左右的通风口未做任何防护。你单位作为行业重点管理单位,且属于大型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进行生产。储煤棚虽然有密闭行为,但未做到完全密闭,存在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扬尘逸散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证据、环评及排污许可 (摘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复查,你公司在专项强化督察发现问题后立即对通风口采取了临时密闭措施,已对两座储煤棚底部挡煤墙与上方钢架椭圆形棚中间的空隙部位进行了简易封挡,在考虑安全的情况下有效降低了无组织粉尘的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基准》可以不予处罚情形(10):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造成少量扬尘污染,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采取措施的条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并根据相关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和生产行为管理。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