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3号濮阳市东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3号
濮阳市东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74061363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黄河路与经八路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伟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在贮存危险废物(活性炭、润滑油)的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张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但是你单位危废暂存间门口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濮阳市东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主要证明该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受托人身份;2、现场照片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25年5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13号,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于4月3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在贮存危险废物(活性炭、润滑油)的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张贴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单位未按照规定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