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4号河南中福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4号
河南中福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4640497G
地址:濮阳市黄河路与濮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建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至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4月2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张鹏超、徐小康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环保号牌为3-GJ0315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作业,排放尾气中有肉眼可见黑烟现象。经现场委托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环保号牌为3-GJ0315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检测,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042406305)显示,三次排气烟度检测值为:16.08m⁻¹、16.08m⁻¹、8.84m⁻¹,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限值0.8m⁻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①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③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正在使用的环保号牌为3-GJ0315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尾气存在肉眼可见黑烟原因的阐述;
④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⑤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042406305)证明环保号牌为3-GJ0315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⑥你单位整改报告及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5051406305)复查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积极进行整改;
⑦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对环保号牌为3-GJ0315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2025年5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环保号牌为3-GJ03150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修理,经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尾气排放合格。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起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审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