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901 环罚决字〔2025〕5 号河南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901 环罚决字〔2025〕5 号
单位名称:河南天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409138D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卫都路与盘锦路交叉口向北 20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程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 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 两年内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发现 2023 年 4 月 27 日 (报告编号为 410902012304271506410043,生产企业为东方柳 州汽车有限公司, 品牌/型号为东风牌,发动机型号为 4G15S, 车牌号豫 JQA929 )车辆 ;2023 年 4 月 27 日(报告编号 为 410902012304271535530048,车辆生产企业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 公司, 品牌/型号为雅阁牌,发动机型号为 R20A3,车牌号豫 JBE052 ) 车 辆 ; 2023 年 4 月 28 日 (报 告 编 号 为410902012304280901300003,车辆生产企业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五菱,发动机型号为LCU,车牌号豫 JLD038 ) 车 辆 ; 2023 年 4 月 28 日 (报 告 编 号 为
410902012304281457060027,车辆生产企业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 公司,品牌/型号为奥德赛牌,发动机型号为K24Z2,车牌号豫J7716A ) 车 辆 ; 2023 年 5 月 30 日 ( 报 告 编 号 为
410902012305301355450022,车辆生产企业未显示, 品牌/型号 为荣威牌,发动机型号为 15E4E,车牌号豫 JJ169L)车辆;2023 年 5 月 31 日(报告编号为 410902012305311015010008,车辆生 产企业未显示, 品牌/型号为东风牌,发动机型号为 DK15-10, 车牌 号豫 J63U05) 车辆 ;2023 年 6 月 30 日(报告编 号 为 410902012306301018260005,车辆生产企业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品牌/型号为北京牌,发动机型号为LJ474Q3E2,车牌号 豫 JVN716)车辆,以上 7 辆不同车型、不同牌号、不同厂家、 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你单位对以上 7 辆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 气 排 放 检 验(测 ) 报 告 中 发 动 机 控 制 单 元 CALID 均 为 YZ067LMN0P8345TU ,CVN 均为 797A5056 ,576C6D6E 。
通过调查,上述 7 辆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 0BD 作弊器使 OBD 故障车辆通过检测,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 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 CALID 信息均为 YZ067LMN0P8345TU, CVN 信息均为 797A5056,576C6D6E 的事实,你单位确认属实。 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豫 JQA929、豫 JBE052、豫 JLD038、豫 JJ169L、豫 J63U05、豫 JVN716 共 6 辆车的往年环保检测过程 OBD 数据单,其中豫 J7716A 车 辆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查不到以往该车检测 信息,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确认该车辆为使用 OBD 作弊器生成 CALID:YZ067LMN0P8345TU ,CVN:797A5056,576C6D6E, 从而通过了检测,进一步证实了上述 7 辆车使用 OBD 作弊器干 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查, 你单位对上述 7 辆车共收取检测费用 560 元整,执法人员已调取相关 检测收费单据。你单位对上述 7 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 验(测)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4 月 3 日,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 1 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6 页),证明违法事实。
2.2025 年 4 月 3 日,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拍摄现场照 片 9 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3.2025 年 4 月 3 日 , 提 取 豫 JQA929 、 豫 JBE052 、 豫 JLD038、豫 J7716A、豫 JJ169L、豫 J63U05、豫 JVN716 七辆 车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7 份,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 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豫 JQA929、豫 JBE052、豫 JLD038 、 豫 JJ169L、豫 J63U05、豫 JVN716 共 6 辆车的往年环保检测过 程 OBD 数据单; 以上证据证明使用 OBD 作弊器干扰检测, 出 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4.2025 年 4 月 3 日,提取营业执照 1 份,用于证明主体资格。
5.2025 年 4 月 3 日,提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 证复印件、被检查(勘验)人王元朝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 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被检查(勘验)人身份信 息。
6.2025 年 4 月 3 日,提取 7 辆车检测收费单据,证明违法所 得检测费用 560 元。
7.2025 年 4 月 3 日,提取了你单位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 25 份,证明环保检测设备运行正常。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901 环责改字〔2025〕1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4 月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 抽查了 2025 年 3 月份和 4 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数据, 对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 现机动车 OBD 检测数据造假情况。
2025 年 5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901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2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 额:12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与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 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东楼 404】房间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