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罚决字〔2025〕7号濮阳市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罚决字〔2025〕7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远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4U2YB3J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朱良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抽查你单位近两年内已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发现你单位对2023年8月9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62308091027340005,车辆生产企业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为LJ465QR1E6,车牌号豫JV1265)车辆、2023年8月18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62308181130210007,车辆生产企业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为LJ465QR1E6,车牌号豫J959H0)车辆、2023年9月4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62309041350010010,车辆生产企业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为LD6,车牌号冀AB712J)车辆、2023年9月5日 (报告编号为410901262309051104230004,车辆生产企业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五菱牌,发动机型号为LAQ,车牌号豫JYL529)车辆、2023年12月7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62312071516040020,车辆生产企业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福田牌,发动机型号为LJ465Q-2AE,车牌号豫JXJ339)车辆、2023年12月13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62312131637340015,车辆生产企业为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金杯牌,发动机型号为XC4G19,车牌号豫JRD006)车辆、2024年5月30日(报告编号为410901262405301558200009,车辆生产企业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大众牌,发动机型号CLR,车牌号豫JDD972)车辆,以上7辆不同车型、不同牌号、不同厂家、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
通过调查,上述7辆车在检测过程中使用0BD作弊器使OBD故障车辆通过检测,出具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你单位确认属实。执法人员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了以上7辆车往年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进一步证实了上述7辆车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单位对上述7辆车共收取检测费用560元整。你单位对上述7辆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7日,制作现场勘察(验)笔录1份(共3页);2025年4月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2.2025年4月7日,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违法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7日,提取豫JV1265车辆、豫J959H0车辆、冀AB712J车辆、豫JYL529车辆、豫JXJ339车辆、豫JRD006车辆、豫JDD972七辆车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7份;2025年4月8日,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系统调取豫JV1265车辆、豫J959H0车辆、冀AB712J车辆、豫JYL529车辆、豫JXJ339车辆、豫JRD006车辆、豫JDD972七辆车的往年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以上证据证明使用OBD作弊器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4.2025年4月7日,提取营业执照1份,证明主体资格。
5.2025年4月7日,提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检查(勘验)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机动车检验资格、法定代表人及被检查(勘验)人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7日,提取7辆车检测收费单据7张,证明违法所得检测费用560元。
7.2025年4月7日,提取环保设备校准证书40份,证明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8.2025年4月7日,提取员工工资表,并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付卷,证明企业规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4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现场随机抽查了2025年3月份和4月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数据,对照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相应车牌号检测数据,未发现机动车OBD检测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情况。
2025年5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4,1,1],处罚金额(X):146000,代入公式:146000=100000+(500000-100000)x[(1/5)2+(12+42+12+12)/(52 x 4)]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与罚款壹拾肆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支队东楼 404】房间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