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5号濮阳市隆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901环不罚决字〔2025〕5号
单位名称:濮阳市隆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9486557XM
地址:清丰县新106国道与清六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毛素芳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气体质量分析系统测量的稀释排气流量下限设定为2m³/min,如果气体质量分析系统连续5s测量的流量低于这个限值,应中止测试”的要求,为豫J673A0、豫JQH511等2台车辆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濮阳市隆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3.豫J673A0、豫JQH511等2台车辆的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数据共计2份。4.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2024年、2025年的校准证书2份。5.2025年5月工资表1份、车辆检验环保收入表1份。6.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你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通过调查发现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源于检测软件底层数据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通信协议不匹配,造成数据不一致。你公司对此情况不知情,该行为属于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第1项: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进行机动车排放检测。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