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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罚决字〔2025〕21号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09-29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1环罚决字〔202521

 

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9GMRAB5J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解放大道与站南路交叉口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7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20232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正常运营过程中,未按排污许可证内规定开展2023年、 2024年废水因子月度自行监测及废气因子半年度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3.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20241-12月份加药记录(复印件);5.清大国华紫微-1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2023年、20241-12月份污水站进出水流量统计表(复印件);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调查询问笔录;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7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901环责改字〔202523),责令你单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20258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检查,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文留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0259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01环罚告字〔202522),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2025910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1,2,1,1,1,1],处罚金额(X)69886,代入公式:69886=20000+(200000-20000)x[(3/5)2+(52+12+22+12+12+12+12)/(52 x 7)]x 50%最终裁量金额:69886元。你单位陈述申辩材料提出2023年及2024年均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因为清大国华紫微水务(濮阳)有限公司2023年及2024年均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2025年才开始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玖仟捌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开户名称: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259802708653;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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