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濮环罚决字〔2019〕4号
濮阳市七禾香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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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濮阳县梁庄乡肖堌堆村东(四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春喜
我局于 2018年 11 月 9日对 你单位总氮超标排放问题 立案调查。经调查,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2018年第206期、第211期、第212期、第213期超标预警专报显示,2018年10月29日-11月1日总氮排放浓度分别为35.36mg/L、32.02mg/L、35.46mg/L、34.09mg/L(标准值:30 mg/L),分别超标0.18倍、0.07倍、0.18倍、0.14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超标预警专报为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超标浓度超标2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范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20%以下的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确保污染因子达标排放。
2、处10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号:2598 0270 8653
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