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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濮环罚决字〔2019〕17号

发表时间:2019-06-20 浏览次数:

濮阳市中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8174231802D   

地址: 柳屯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韩建田

 

我局 2019  4  26日对 你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3储气库(一期)工程施工工地现场主要进出口道路未硬化;工地未进行围挡;物料堆场露天堆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为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等次,行政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 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规定,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2、处3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

帐号:2598 0270 8653

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 或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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