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26号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26号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26909593(1-1)
法定代表人:付天明
地址: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中段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2019年7月12日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散装水泥库配套工艺技术改造项目排气筒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处罚款: 叁万元(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