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24号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24号
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3XC5HE4K(1-1)
法定代表人:邢明伦
地址:河南省范县张庄乡杨堂村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濮阳市2019年7月3日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范县鑫科木业有限公司未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在公司门口南侧路边露天堆放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涂过胶的废木皮边角料等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你公司每月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约2吨,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1)按照实际产生量,10 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处罚款: 壹万伍仟元(15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02708653。开户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 备注:(大写)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