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罚决字〔2019〕第35号濮阳市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35号
濮阳市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94095797015J(1-1)
法定代表人:王继选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李信村北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侧进料口处地面存在积尘较多、路面泥泞,尤其是砂石分离机周边地面积尘、积泥严重,进料口地面未硬化,存在扬尘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4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第4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运输、装卸废料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扬尘污染,你单位的砂石废水要应收尽收,及时清理沉淀物,避免造成砂石清理后的废水溢出沉淀池,造成地面污染,出现扬尘现象。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