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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决字〔2019〕第35号濮阳市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9-09-30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决字〔2019〕第35

濮阳市天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94095797015J(1-1)

法定代表人:王继选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李信村北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西侧进料口处地面存在积尘较多、路面泥泞,尤其是砂石分离机周边地面积尘、积泥严重,进料口地面未硬化,存在扬尘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43号)告知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先告字20194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给予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应在运输、装卸废料时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扬尘污染,你单位的砂石废水要应收尽收,及时清理沉淀物,避免造成砂石清理后的废水溢出沉淀池,造成地面污染,出现扬尘现象。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VA00003非税收入(收款银行:中行濮阳分行营业部,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2598 0270 8653 备注:VA00003非税收入。)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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